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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将展开

更新时间:2019-07-09 14: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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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透明售房网讯:昨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以及发布了《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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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有序地开展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业企业或以建设行业企业为主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 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管理是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一项内容。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四条 申请认定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建设行业成效显著,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相应的研发场所,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其他建筑业类企业年结算收入高于一级资质标准2倍以上;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5名(详见附件4)。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 


(一)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理的;


(二)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所在企业有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  


  (五)被撤销其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  


  第六条 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涉税证明和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属企业可直接报送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并通过实地核查,择优确定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联合予以公布。  


  第八条 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5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九条 对已被认定的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3月31日。


第十条  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市属企业可直接报送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上两年财务报表;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对当地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企业可直接报送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通过对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评价报告予以审核确认,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且产出与效益得分不低于25分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督促整改。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作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  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5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被撤销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需办理技术中心更名、依托单位变更、评价暂缓或撤销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调整或撤销的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市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规定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择优推荐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企业自主开发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或推荐为国家和省、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对年度评价优秀的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金华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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