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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区这两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新!事关江东镇横店村

更新时间:2022-10-08 1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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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东区人民政府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金东征〔2022〕第18)的通知(金东征通〔2022〕第7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金东征〔2022〕第18号)已经本机关确定,现予以公布。

我区2022年8月8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金东征〔2022〕第18号),由于社保人数的变化,原补偿安置公告和方案的内容与本通知方案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0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金东征〔2022〕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金东区江东镇卫生院迁建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金东区江东镇横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896公顷(东至农田,西至农田,南至农田,北至规划江岭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其中,耕地0.1062 公顷,(恢复类)园地0.0569 公顷,林地/ 公顷,(恢复类)林地0.5116 公顷,草地/ 公顷,商服用地/ 公顷,工矿仓储用地/ 公顷,住宅用地0.0586 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公顷,特殊用地/ 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63 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公顷,其他土地/ 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640.png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2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3〕45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通知》(金自然资规〔2019〕183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17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按金华市人民政府有关集体土地房屋征迁政策规定执行。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金东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金东征〔2022〕第19)的通知(金东征通〔2022〕第8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金东征〔2022〕第19号)已经本机关确定,现予以公布。

我区2022年8月8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金东征〔2022〕第19号),由于社保人数的变化,原补偿安置公告和方案的内容与本通知方案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0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金东征〔2022〕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金东区江东镇江岭路建设需要,需征收金东区江东镇横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266公顷(东至农田,西至规划道路,南至规划卫生院,北至村庄)。(详见勘测定界图)。

其中,耕地0.0504 公顷,(恢复类)园地0.0059 公顷,林地/ 公顷,(恢复类)林地0.0951 公顷,草地/ 公顷,商服用地/ 公顷,工矿仓储用地/ 公顷,住宅用地0.1752 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公顷,特殊用地/ 公顷,交通运输用地/ 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公顷,其他土地/ 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640 (1).png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2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3〕45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通知》(金自然资规〔2019〕183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8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按金华市人民政府有关集体土地房屋征迁政策规定执行。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金东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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